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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非中国网球协会主办且未在中国网球协会会员赛事信息系统登记的赛事取得的成绩提出评定等级称号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赛事成绩册原件。
第十一条业余选手应在达到《等级称号标准》相应等级条件之日起12个月提交申请,逾期不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等级称号申请由相应网球协会审核后,经中国网球协会审批,申请人将被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并获颁等级称号证书。
第十五条审核机构须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完成在线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给中国网球协会。审核机构逾期未审核,相关申请材料自动提交上级网球协会审核。
第十六条业余选手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机构做出审核意见1个月在线向其上级网球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中国网球协会是等级称号的审批和授予机构。审批结果和授予将在指定公示。
有关网球协会审批权暂停期间,其所在地区的业余选手等级称号的审核授予工作由其上级网球协会代为行使。
第二十一条发生上述情况,有关网球协会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在等级称号申请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中国网球协会撤销其等级称号,并在指定通报。
第二十三条参与技术等级评定和可授予等级称号的赛事应按照《中国网球协会群众网球赛事和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由中国网球协会和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主办,赛事竞赛规程应经中国网球协会或指定机构审核,并在规程中注明经中国网球协会批准可以授予的等级称号级别。
第九条中国网球协会制定并公布《中国网球业余选手技术等级称号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等级称号标准》”)。
第十条业余选手达到《等级称号标准》相应等级后,通过中国网球协会指定申请评定等级称号。
第三条中国网球技术等级(CTA-Ratings)是中国网球协会对网球选手和运动员的通用评级标准,是评定其当前技术水平的工具,是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Leabharlann Baidu家技术评级体系进行等效评定的手段。
第四条中国网球技术等级由低到高分成9个级别:“CTA1级”至“CTA9级”。其中“CTA1级”代表初学者水平,“CTA9级”代表最高水平。
此等级球员可以很好的控制力量和旋转球,并开始处理步伐,能控制击球深度,并根据对手情况变换战术。可大力击出一发并准确控制二发。双打比赛中网前具有攻击性。
此等级球员具备可靠的击球能力,包括对控球方向、击落地球和中度球的深度,还有击打高球的能力、高压球、上网击球、截击球较好。双打比赛协作能力明显。
第二十四条技术等级证书和等级称号证书由中国网球协会统一制作并颁发。业余选手领取证书应缴纳申请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网球协会1998年颁布实施的《全国业余网球晋级赛试行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此等级球员力量与连贯性好,在比赛环境中战术与风格多样。在压力环境下能可靠的击球。
此等级球员在比赛中对击球有良好的预见能力与突出的击球能力,尽量避免击球失误并能取得胜利。能够处理好截击球、高球、中场截击球、高压球,发球稳定多变。
第十八条各级网球协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网球协会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时纠正审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网球协会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网球协会或上级网球协会举报。接到举报后,网球协会应当与时核实。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的,中国网球协会将暂停有关会员协会等级称号的审核权:
第五条业余选手可以通过比赛、场上测评和自测取得初始级别,并通过比赛和场上测评对级别进行调整。
第六条中国网球技术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是根据选手近期的比赛成绩进行计算后得到的等级,选手每场比赛后的级别都可能会产生变化;年度等级是根据选手当年参加的全部(至少10场以上)比赛计算出的等级,每年更新一次。等级计算规则由中国网球协会制定。
第十三条业余选手的等级称号申请按照属地原则,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球协会和地(市)级网球协会进行审核。行业性网球比赛的成绩由相应的中国网球协会会员协会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申请业余大师称号由中国网球协会进行审核;申请业余健将称号由省级网球协会审核;申请业余精英称号由市级网球协会审核。
第七条业余选手的技术等级经过可信认证可以申请等级证书;参加中国网球协会认可的测评专家实施的场上测评发给等级证书;1年参加10场以上比赛可以申请等级证书。
第八条业余选手的等级称号有:业余大师、业余健将、业余精英三个级别。青少年选手获得的等级称号加注“明日之星”(16岁以下)或“未来之星”(10岁以下)。
第一条 为有效评估业余选手技术等级(以下简称“技术等级”),促进所有水平选手全面参与网球运动,规业余选手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在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和现阶段网球发展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